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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拉拉跳车案宣判后,我的心情已经无法用语言来表达

货拉拉跳车事件今日宣判,司机周阳春被认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

虽然看起来司机不用坐牢,但是从此有了案底,其家人要被连坐,几代人无法通过政审。在中国,连送外卖都要经过无犯罪记录审查方可注册外卖员账号,等于该司机从此连外卖都送不得。司机在看守所又呆了半年,其损失当然也不用赔偿,因为他被判有罪。

可是问题的重点在于,司机到底犯了什么罪?

首先,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司机对该女孩做出过任何犯罪行为,因此应该做无罪推定。

其次,针对跳车一事,根本毫无关联。

尽管司机违反货拉拉平台的规定载人,而且未按照导航路线行车,但是该操作本身也只能被货拉拉平台方处罚,并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。而司机的这一举动和女孩跳车的行为不存在因果联系。如果女孩确实感到恐惧而跳车,应当认定为自杀、自残行为。

针对此事的因果关联,有判例为证:

2012年11月3日,男青年陈雷乘坐出租车,遭遇施工路段导致无法前行,由于离目的地不远,的姐让他下车步行,陈雷说行李太多得把我拉到目的地,的姐说可以但是得加钱,陈雷不乐意了,于是二人发生争吵。的姐突然调头向不明方向开去,陈雷慌了,大喊“你要把我拉到哪里去,我要下车!”后经的姐解释,其实她是要把他拉回目的地,宁可白跑且途中不搭理陈雷,拿手机给别人打电话,不断与电话里的人诉说这边的情况,陈雷认为的姐要叫人打他,遂爬至车窗跳车昏迷不醒。后经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,陈雷遗留了右上肢瘫痪,构成五级伤残。法院认为,作为成年人,陈雷应当知晓跳车的严重后果,所以此案中陈雷对损伤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。

另有2020年司法考试真题为证:

因为实在挑不出毛病,法庭只好围绕司机周阳春没有及时制止女孩跳车,所以犯下过失致人死亡罪。然而,这就等于说,如果一个人要自杀,你没有成功阻拦,你就是有罪的。

我们可以看到司机周阳春在第一时间做出了任何他可以做的措施,除了阻止女孩跳出车窗外。然而我实在想不出如果一个人突然跳出窗外,你可以如何成功阻止这件事的发生。

根据警方的通报,周阳春发现车莎莎从副驾驶的座位上起身,离开座椅,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,“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,也没有紧急停车,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。”可是问题在于,身体探出车窗这件事发生十分突然,而正常人也不会在汽车行进的过程中跳车,所以司机没有急刹车是合理的。如果司机真的急刹车,女孩是否能不掉出窗外?是否会造成其他损伤,比如碰撞?但是我想,至少有一点大家都会认同:如果一个人已经把身体探出窗外,此时紧急刹车反而有可能把她抛出窗外,酿成事故。如果你是司机,相信你也只能做减速处理。至于打双闪灯,我觉得真的可以说仁至义尽,大多数司机都没有这种意识。女孩掉下车后,周阳春第一时间拨打了120,并且采取了急救措施。

根据中国道路安全法等相关要求,司机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使用减速刹车,而非紧急刹车。

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出现了全新的说法:“车某某心生恐惧,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,周阳春仍未理会。后周阳春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,且上身探出了车外,周阳春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,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。随后,车某某从车窗坠落。”首先此说法和之前警方通报的说法存在较大出入,不过更为关键的是这番说法也站不住脚,无法构成因果联系。不过法院却认为这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因果联系,故判决有罪。

有人坚持认为周阳春不规范的行为造成了女孩的恐惧,所以周阳春应该为女孩的死负责。我忽然想起曾经有民警同志给我当面普法过:如果有人打了你,你应该乖乖让他打,如果你还手了,那就是互殴行为,双方都有责任。这就是说,当一个人面对危险,采取何种行动会有不同的性质,但关键在于的确面对了危险。而女孩是否面对了危险呢?至少我们从结果可以看出这纯属女孩自己的臆想,说严重点就是有被害妄想症。女孩因为自己感到恐惧,没有选择其他方式,比如报警或者发短信、微信(司机并未有任何没收女孩手机的行为),而是选择扒车窗,这完全是她自己的个人选择,应当为自己的选择负责。

举例来说:一个女孩独处一屋,突然有个男人进来,尽管男人没有做出任何侵害行为,但是女孩认为这个男人会对自己造成危险,于是翻窗逃跑。好在房子是平房,女孩没有受到任何伤害,男人也没有对他造成任何伤害,相安无事,不了了之。但如果房子是楼房,在男人并未对女孩发生侵害行为的情况下,女孩依然翻出窗外,就会摔死。因为女孩受到了伤害,所以一定要怪罪于那个男人身上吗?一定要让那个男人负责任吗?这是典型的人情大于法的思维,凌驾于法治之上。

因此,整件事的关键就在于只有司机的侵害行为实际发生时,女孩的跳车行为所受到的伤害才与司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,而警方和法院都认定司机并无任何侵害行为。女孩的死的确是事实,但是做一个反向推导,是什么造成了她的死?我们只能推导到她自己因为有被害妄想而做出了极端的举动,推导不到司机身上。

法庭为何一定要这样做呢?原来,周阳春一开始是无罪释放的,可是后来舆论甚嚣尘上,认为周阳春必然是故意杀人;又因为牵涉到人命,人命大于天,所以又把周阳春捉来问罪。这一来二去,事情的重点就在程序上,而不是周阳春到底做了什么事。

周阳春无法指定律师为其辩护,审判过程不公开,当庭火速宣判,毫无程序正义可言。周阳春开庭前已经签署认罪书,所以大概率不会上诉。一方面,这是为自己争取到缓刑的判决,但是另一方面,也是实在折腾不起。如果继续上诉,周阳春又会在看守所继续呆很长时间,最后的结果大概率也不会有任何改变,所以不如不折腾,自己认栽。

但这正是这件事最悲哀的地方:我们都知道它不合理,但是我们只能默默接受。然而,如果将来类似的事情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,我们该怎么办?我们只能自裁以谢天下吗?

中国人常讲情大于法,也就是如果情面上说得通,法也不必深究,因此出现了许多令人大跌眼镜的案例,比如强奸后和解就不用追究刑事责任。如果说法院在货拉拉案上这么做是为了和稀泥,那就更说不通了。车莎莎家人早就已经收到巨额赔偿款,女孩的弟弟一开始在网上诉苦,拿到钱以后直接删帖跑路,销声匿迹。既然家属钱都拿到手了,也息事宁人了,法院还要来个“判一缓一”,这就不是和稀泥了,明显是要加重司机的责任。当然了,我这里并不说情大于法是对的,只不过即便按照情大于法来处理,都没有做到位,更别说依法判决了。

我看了一下网络上的讨论,除了极少数人仍然坚定认为周阳春就是杀人凶手,大部分人感到失望,群情激愤。

任何事情应该有它的道理,应该做到师出有名,名不正则言不顺。此等判决,于情于法,皆有过。

为什么这件事会引起极大的关注呢?如果是其他的案件,大多数人都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,会认为那些事与自己无关,反正自己不会去做类似的事情,谁做谁认栽。可是这件事是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中都有很大概率会面对的事情,就是日常经济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,但是最后的流程和下场却如此这般,试问谁能不提心吊胆呢?此外,此事作为全国人民一直关注的知名案件,最后的判决结果如此,当然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。

虽然我不主张做受害者有罪论的推断,可是该女孩确实自己有极大的过失。

司机为何要抄近道赶路?原来女孩自己明明叫货拉拉来搬家,却磨磨蹭蹭,将近40分钟后才装货上车,期间来来回回多次搬运物件,每次只有一两件物品。所以为什么司机中途和女孩有矛盾呢?原因就在于女孩一开始就不尊重司机。司机抄近路,与其说是为了多赚钱,不如说是为了找补被女孩浪费掉的时间,好尽快结束这单去做下一单。

此外,女孩从事的行业也见不得人,黑色收入不菲,频繁搬家疑似为了躲避什么危险,所以疑心重,可能误认为司机也是来找茬的。一有说女孩因为长期浸淫在那种不正常的环境,所以无法和正常的社会生活接轨,因此认为司机正常的举动是在威胁她。

车莎莎的叔叔车细强,根据网上公开的司法判决书显示,其旗下的公司有游戏公司和直播公司。游戏公司曾被人起诉找女性托儿诱惑消费(民间俗称“杀猪盘”),主播公司则被人起诉称压榨主播。讽刺的是,起诉人基本败诉,倒赔不少钱。车莎莎身前大概率为其叔叔的公司收入,这些不菲的黑色收入,都是通过诱骗的手段获得,是典型的不义之财,当然会惹来杀身之祸。

根据货拉拉司机们的爆料,货拉拉的地图是3D地图,车莎莎跳车时,正好可以看到长沙市公安局的位置。是否车莎莎做贼心虚,害怕是有人找上门来报复,扭送公安局,所以抱着必死的决心跳车跑路?

更有人分析,车莎莎做出跳车举动的时机十分突然,结合行车轨迹可以得知,正是当车头驶向公安局方向时,车莎莎才情绪崩溃,做出了极端举动。

很多人为了强调车莎莎的跳车的心理因素,一再强调司机将车开进了偏僻路段。所谓的偏僻路段完全是部分媒体的故意渲染。实际上那条路就在长沙市区内,只是没有灯光而已,谈不上什么偏僻不偏僻,这样的路况在全国各大城市都是普遍现象。如果真的驶出市区,在荒郊野岭,才真的算的上偏僻。而且,在驶入那条所谓的偏僻路段之前,汽车一直都在主干道上行驶,灯火通明,车水马龙。

总而言之,我们会发现,司机周阳春作为一个老实巴交的底层劳动者,每日在路上辛苦奔波,挣的钱也并没有多少,直到某晚接了这么个奇葩顾客却惹来无妄之灾。而女孩整天大赚黑色收入,自私自利,莫名其妙自杀却还要拖累其他人。这样的世道,如何不让人寒心?

但愿每一个善良平凡的人都能善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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